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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2019-07-25 16:45:00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

  一、工作分工

  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二、工作依据

  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有关程序

  (一)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消防验收。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部分缺失的,可以作出容缺受理决定,申请人需在开展现场验收时补正相关材料,否则,现场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到窗口申报的,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核,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容缺受理决定。

  (二)现场验收与技术复核

  现场验收应由两名以上不同专业的执法人员组成验收承办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人员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填写单项验收检查记录表。承办组长根据汇总的检查情况,填写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并拟定现场验收综合评定意见,呈报技术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承办组长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技术复核意见草拟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将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呈报审批。

  (三)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可以采取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

  (四)行政审批结果与公开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结果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五)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办结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执行。

  (六)送达

  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消防验收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申请人可以在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七)建档

  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网上申报的工程,验收人员应在现场收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同时核对建设单位申报时网上提交的其他材料,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八)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对于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但存在B类、C类不合格项目的,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B类不合格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复查。对于C类不合格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

  (九)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受理消防验收的,依据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开展。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工作有关程序

  (一)备案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接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期限。

  建设单位到窗口申报的,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期限。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到有关部门申报。依法应当申报消防验收的,应当告知申报消防验收。

  (二)备案检查对象的确定

  备案工程,按照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的抽查比例,在平台进行随机抽号确定检查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备案检查

  备案检查应由两名以上不同专业的执法人员组成承办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检查,填写单项检查记录表。承办组长根据汇总的单项检查情况,填写备案检查基本情况记录表并拟定备案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呈报技术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备案检查综合评定意见及相关材料呈报审批。

  (四)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可以采取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

  (五)备案、备案检查结果与公开

  备案通过的,出具备案凭证(抽中/未抽中);备案未通过的,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备案、备案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检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填写备案复查基本情况记录表,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共享至相关平台和部门。备案复查应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送达

  自作出备案决定、备案检查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申请人可以在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九)建档

  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网上申报的工程,验收人员应在现场收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十)备案工程的资料复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备案工程在网上和现场进行资料复查,对存在“应验未验”进行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工程,应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调整年度工作重心,合理调配人员,保障经费设备,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过渡。

  (一)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敲响廉政警钟,建立权力约束机制,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坚守权力底线,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向有关各方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宣读廉政承诺告知书。

  (二)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所用有关法律文书式样详见附件。

  (三)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单位及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意见建议。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